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22-432页】
【解读】股东瑕疵出资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是:
(1)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部分请求瑕疵出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有限责任:是指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而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
(3)一次性责任:是指瑕疵出资股东已经承担的责任金额达到责任有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由向该瑕疵出资股东提出责任要求。
【解读】股东瑕疵出资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是:
(1)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部分请求瑕疵出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有限责任:是指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而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
(3)一次性责任:是指瑕疵出资股东已经承担的责任金额达到责任有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由向该瑕疵出资股东提出责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