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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01号

更新时间:2020-06-16   浏览次数:5774 次 标签: 补足出资 金融机构 虚假出资证明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01号
【裁判要旨】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已补足出资的,验资金融机构不应再承担出资虚假资金证明的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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