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49号 更新时间:2020-06-20 浏览次数:3365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未生效 缔约过失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49号 【裁判要旨】受让人未在约定情形内支付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款项,其后转让人未通知受让人即将股权转让他人也属不当阻止合同生效,双方对合同未生效均负有缔约过失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388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