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抗字第21号 更新时间:2020-06-21 浏览次数:3296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交易价格 显失公平 股权价格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抗字第21号 【裁判要旨】转让股权应由参与交易的商事主体自行判断交易价格,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应认定构成显失公平。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