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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5民终3338号

更新时间:2020-06-23   浏览次数:25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5民终3338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夏某某(原审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承包方代表、户主,其进行诉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于颜某某、谢某某提出的主体问题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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