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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吉24民终293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4727 次 标签: 国网 排除妨害

文章摘要:

【案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吉24民终293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国网供电公司依照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文件和批复进行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由专业部门延边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施工图进行实际改造施工,该改造行为有法律依据,李某某因改造后的线路经过自己的承包地,要求国网供电公司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占用他人土地应当给予相应赔偿,李某某在一审过程中经法院两次释明仍然不对损失的数额申请鉴定,一审法庭在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了相应补偿,即按照国网供电公司补偿其他村民的标准计算李建国的补偿数额,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李某某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本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是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惠及普遍利益的工程,现一审法院支持李建国的补偿数额高于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李某某主张国网供电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2015年的外包损失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民申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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