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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902民初1543号

更新时间:2020-06-23   浏览次数:3481 次 标签: 国网 排除妨害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902民初1543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工程建设方,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阻止不让其施工,双方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供电公司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本案涉案工程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如若延期施工将严重影响孝汉城际铁路如期建成运营,为此,原告及当地政府多次与被告协调,被告一直阻挠原告施工,且在该工程被预测其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能够满足限值要求及原告按双方委托评估的价值将赔偿款汇至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后仍然拒不让原告施工,已对原告的施工造成严重妨碍,依法应予排除,故对原告要求排除被告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本案已裁定先予执行,原告申请撤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这规定,判决如下:排除被告湖北鲜之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供电公司电力设施建设施工的妨碍。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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