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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4民终379号

更新时间:2020-06-23   浏览次数:2876 次 标签: 国网 排除妨害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4民终379号
【裁判摘要】黔江供电公司在京百实业公司的“罗家坝生态农业园”内架设电力设施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落实国家的农用电设施改造政策,满足当地数百户农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需求,而这种需求主要体现为生存需求;并且,其架设的电力设施已经通电使用,而这种连续性的生存需求在已获得持续性满足时不能随意断绝;况且,京百实业公司对该园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毕竟系当地农户让渡获得,而受让农用地的农业生产企业还是应当满足当地农户必要的最低限度的需求。因此,尽管黔江供电公司在该园区架设线路的行为,已经对其现实的生产造成了实际损失,并给将来的发展造成了可预见的不良影响,但是,鉴于这种损失和影响按照普通人的标准判断属于可承受的范围,京百实业公司仍然应当容忍,并给予必要的便利。由此可见,原判驳回京百实业主张拆除其电力设施的请求,并无不妥。当然,黔江供电公司架设线路的行为对京百实业公司造成的损失,京百实业公司可另行主张补偿。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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