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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7民终2369号

更新时间:2020-06-25   浏览次数:33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7民终2369号
【裁判要旨】出租方继续履行的诉请是否存在障碍,根据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出租方于2015年12月16日已经另行租赁房屋,故要求其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且房屋租赁是一个持续性的履约过程,法院强制要求一方租赁房屋也无实际操作可能,此类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也将面临各种问题。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为避免损失扩大及当事人诉累,且双方均同意,法院遂认定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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