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48号 更新时间:2020-06-27 浏览次数:2912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善意取得 法律适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48号 【裁判要旨】受让股权并非善意不能主张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85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