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2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2249 次 标签: 股东转让 股东同意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2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95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