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 更新时间:2021-08-08 浏览次数:3614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股权担保 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 【裁判要旨】《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属股权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不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66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