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72号 更新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3564 次 标签: 优先购买权 股权收购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商业风险收购股权优先购买权情势变更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72号 【裁判要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收购方应当预知的事项,属于政策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31号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2号 下一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