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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70号

更新时间:2023-05-16   浏览次数:4280 次 标签: 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过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70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既可以通过请求转让人督促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可以直接请求公司办理。
【裁判摘要】我国现行的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即便在股权转让场合,能够申请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也只能是公司,而不是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受让人来说,其既可以通过请求转让股东督促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利益,也可以直接请求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就此而言,三兴公司请求杰宝公司履行股权过户手续并无不当,杰宝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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