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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26号

更新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3393 次 标签: 合同履行地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26号
【裁判摘要】从郑某某起诉的情况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某某从郑某某处购买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郑某某主张肖某某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某某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某某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肖某某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先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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