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法律规定的未生效合同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为生效合同?
更新时间:2020-07-16 浏览次数:16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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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对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变更。法律规定的未生效合同由当事人约定生效合同,该约定无效。
文章摘要2:
问题:法律规定的未生效合同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为生效合同?
解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对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变更。法律规定的未生效合同由当事人约定生效合同,该约定无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42号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对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变更,故尽管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有相关约定,仍应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30条关于“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之约定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