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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0-07-16   浏览次数:30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

文章摘要2:

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财建[2006]31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加强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本文统称“烟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改制、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烟草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问题,比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部履行“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责,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履行“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职责。烟草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审批权限是:

  1.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本级的产权转让,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批。

  2.除上条规定外,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烟草单位之间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多种经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其他产权转让,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二、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问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烟草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其所占有的资产(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非烟草单位。但如果情况特殊,确需在烟草单位和非烟草单位之间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原则上需经过交接双方省(部)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2.烟草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三、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相关问题,比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其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包括国资评价[2003]72、73、74、78号文件)(以下统一简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本级、系统全面的清产核资,以及具有行业普遍性特点的单项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部履行“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履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央直属企业的职责。

  2.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单位临时性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履行“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将清产核资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备案。

  四、烟草行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即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总部的产权登记由财政部办理;烟草其他单位的产权登记授权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办理。

  五、关于烟草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政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烟草单位公司制改建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应按照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以及财政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烟草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汇总报告,并在报告中如实反映烟草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情况。

  八、烟草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处理,由财政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按有关程序具体协商确定。

  200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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