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二——“职业打假人”网购“三无”食品时的权利保护界限
更新时间:2020-07-17 浏览次数:40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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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1.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的,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2.“职业打假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取相对原商品价值的大额赔偿,与《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3.基于购买“三无”食品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因标的违法而无效,商家应向购买者退还相应货款,所涉商品及商家由法院向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处理。
1.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的,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2.“职业打假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取相对原商品价值的大额赔偿,与《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3.基于购买“三无”食品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因标的违法而无效,商家应向购买者退还相应货款,所涉商品及商家由法院向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