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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七:倪瑞英诉福建省福清市东门百货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的平衡保护

更新时间:2020-07-17   浏览次数:33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但未对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作出规定。股东申请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时,法院应当以严格审查股东查阅目的为前提,结合股东查阅理由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股东是否有权申请查阅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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