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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九——股东配偶提起确认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更新时间:2020-07-17   浏览次数:46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东之配偶并非公司登记股东,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对所涉股权仅享有财产性收益的权利,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股权转让无论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均与原股东配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确认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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