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十——公司以股权激励名义引进的特定投资人的权利界限 更新时间:2020-07-17 浏览次数:3523 次 标签: 隐名股东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公司为引进技术人才,以股权激励名义向个人收取投资款并出具投资凭证,应认定该特定投资人已向公司实际出资。特定投资人未实际履职,亦未与公司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其仅有权就其出资金额部分向公司主张权利,无权要求显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东权利。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点 2基本案情 3裁判结果 4裁判理由 5裁判意义 上一篇: 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九——股东配偶提起确认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下一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终字第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