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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十——公司以股权激励名义引进的特定投资人的权利界限

更新时间:2020-07-17   浏览次数:3489 次 标签: 隐名股东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公司为引进技术人才,以股权激励名义向个人收取投资款并出具投资凭证,应认定该特定投资人已向公司实际出资。特定投资人未实际履职,亦未与公司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其仅有权就其出资金额部分向公司主张权利,无权要求显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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