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760号
更新时间:2020-07-18 浏览次数:27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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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760号
【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村集体土地承包问题,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任某某、钱某某主张该条款不是效力性强制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实施承包经营,是关于承包经营方式的规定,“四荒”土地仍然属于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方案需要村民会议讨论,任某某、钱某某主张“四荒”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拍卖实施承包,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村集体土地承包问题,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任某某、钱某某主张该条款不是效力性强制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实施承包经营,是关于承包经营方式的规定,“四荒”土地仍然属于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方案需要村民会议讨论,任某某、钱某某主张“四荒”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拍卖实施承包,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