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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1民终1196号

更新时间:2020-07-25   浏览次数:4188 次 标签: 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协议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1民终1196号
【裁判要旨】法院判决撤销了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并未对股权转让的决议内容作出评判。因公司股东会决议系由公司内部治理形成,对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并不具有约束力,故股东会决议的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根据股东会决议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摘要】(2016)闽01民终1633号民事判决仅是认为天生农业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集通知方式、决议表决计票程序及议案提交前置条件等事项上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据此判决撤销天生农业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形成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但并未对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作出评判,故撤销决议并不等于否决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系由公司内部治理形成的,对于与天生农业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则并不具有约束力,故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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