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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民二终字第5号

更新时间:2020-07-25   浏览次数:34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民二终字第5号
【裁判摘要】交付转让股权是股权出让方的义务,虽然股东变更登记需要公司出面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申报,但需要出让方与公司协调并且通知受让方协助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本案出让方的身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举证主动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也未通知受让方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故最终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合同解除主要责任在股权出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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