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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03号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48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背书交付完成即发生股票转移的效力。对于公司没有向公股东签发纸质股票的记名股票,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认定股票是否交付的依据。
【裁判摘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我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要求。本次审理中,风险投公司提供其向西安市工商高新分局咨询答复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受让方股东权利的行驶。本案中,风险投公司将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翔宇公司的股票转让给新世纪公司,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及取得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新世纪公司的主要合同目的是取得翔宇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新世纪公司合同目的实现。审理中新世纪公司并未提供翔宇公司否认其为翔宇公司股东和拒绝为其登记到股东名册的证据以及风险投公司仍然为翔宇的股东的证据。据此,新世纪公司不能以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解除合同。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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