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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12393号

更新时间:2020-07-26   浏览次数:2598 次 标签: 附随义务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12393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受让方万仅凭目标公司部分证照因客观原因未能直接变更而主张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事实不符,亦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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