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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皖民二终字第00201号

更新时间:2023-02-02   浏览次数:4521 次 标签: 一股二卖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皖民二终字第00201号
【裁判要旨】
(1)第二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已经付清全部款项,且股东登记名册也进行了登记,并且已经参与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第一次股权转让虽然签订在前,但受让方仅支付了履约保证金,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3)法院确定股权归属于第二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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