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21号 更新时间:2020-07-26 浏览次数:2061 次 标签: 股权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21号 【裁判要旨】股权被冒名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股权被冒名转让后又被再次转让,第二次转让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皖民二终字第00201号 下一篇: 丁某与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