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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再350号

更新时间:2020-07-27   浏览次数:3986 次 标签: 【未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再350号
【裁判摘要】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1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本案,卓某在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的牡丹卡中心办理牡丹贷记卡,卡号为53×××89,卓某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其与发卡人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有义务保障卓某的用卡安全,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将讼争信用卡的款项支付给卓辉或卓某指定的第三人。本案卓某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违反合同安全保障义务将款项支付给第三人给其带来资金损失的合同之诉。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卓某或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涉嫌犯罪,故两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继续审理。一、二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认定本案涉嫌犯罪,裁定驳回卓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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