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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破产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21-12-01   浏览次数:21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可以考虑由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问题:破产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解答:(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可以考虑由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1.《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5条规定“......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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