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0-07-31 浏览次数:26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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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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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
(法〔2019〕28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重庆破产法庭的请示》(渝高法文〔2019〕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一)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跨境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对由其审理的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