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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10民终351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31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10民终351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受让方将股权又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股权返还已不可能,受让方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为折价补偿款的占用费损失,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文章摘要2: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申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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