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563号
更新时间:2020-08-01 浏览次数:35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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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563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所依据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已经被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废止,而本案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07年11月30日,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另外,本案的公证行为也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所依据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已经被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废止,而本案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07年11月30日,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另外,本案的公证行为也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