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终字第0337号

更新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5764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刑民交叉 隐名股东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终字第0337号
【裁判摘要】周某与创世纪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创世纪公司也按照约定将周罕投资的1000万元投入中天公司并取得相应股份,双方的纠纷在于创世纪公司将该股份转让是否违约、是否应当返还周某投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等,均系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对创世纪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的主张未予支持,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52号
【解读1】(1)对于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刑民问题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2)对于民事案件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必须与审理的刑事案件事实存在关联,适用“先刑后民”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3)除此之外实行“刑民并行”原则,刑事、民事案件分开审理。
【解读2】本案《股份代持协议》的履行与钟某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无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且因无关联性无需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