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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0-08-07   浏览次数:30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5]1242号)
【摘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文章摘要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办函[2015]1242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变更审批权限的请示》(皖环〔2015〕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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