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85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9018 次 标签: 名股实债 股权回购 投资收益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85号
【裁判要旨】股权回购中投资收益不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挂钩,投资人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具有明显债权融资特特征的,应属于“名股实债”关系。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依据书面协议的名称以及形式内容进行判定,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缔约过程、各方权利义务安排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确定。......本院认为,综合判断本案所涉系列协议的签订背景、目的和内容,在钟某某、联胜投资及世瑞公司之间形成“名股实债”法律关系。理由如下:第一,钟某某对世瑞公司享有在先债权。......第二,2015年10月29日各方所签系列协议具有保障钟某某债权实现的交易目的。......第三,钟某某在明确的投资期限内享有固定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不与世瑞公司的经营业绩相关,具有明显的债权投资特征。......第四,就各方交易磋商过程来看,钟某某因转让崇义县振宇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崇义县东岭背钨锡矿资产,以及嗣后以货款、现金支付等形式,对世瑞公司享有本金6200万元债权,该债权历经投资世瑞公司IPO、申请退款,以华世公司53.85%股权质押担保,以及以债权投资入伙、债权转股权、股权回购等系列安排,钟某某始终未放弃其债权,相关交易均具有实现其债权的担保功能。综上,《股权回购协议》的性质应界定为“名股实债”。本案所涉纠纷系钟某某、联胜投资、世瑞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其实质系债权债务关系。钟某某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世瑞公司还本付息、在本息范围内对华世公司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陈某某、温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包括请求世瑞公司收购股权。......就《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而言,因“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下,投资方持有股份及工商变更登记会对其他债权人(尤其普通债权人)形成权利外观,故应区别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处理。对外应遵循外观主义,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尤其在目标公司破产或解散的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内则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系处理钟某某、联胜投资及世瑞公司之间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涉及外部第三人的信赖保护问题。《股权回购协议》作为处理内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性安排,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091号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