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船东互保协会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15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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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船东互保协会问题的复函(2003年5月15日 保监办函[2003]78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商业保险进行监督管理。船东互保协会从事的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不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商业保险进行监督管理。船东互保协会从事的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不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
文章摘要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船东互保协会问题的复函
(2003年5月15日 保监办函[2003]7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鄂民四终字第6号文收悉。经研究,作出如下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商业保险进行监督管理。船东互保协会从事的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不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