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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6-86营利法人

更新时间:2021-03-07   浏览次数:7617 次 标签: D76 D77 D78 D79 D80 D81 D82 D83 D84 D85 D86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营利法人的成立】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营利法人的章程】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决议的撤销】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文章摘要: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文章摘要2:

【解读1】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有什么区别?——答:根据《民法典》第76条、第77条规定,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关键在于利润的分配是否归属于出资人(与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取利润无关)。(1)如果利润分配归属于法人,用于实现法人目的,不是营利法人;(2)如利润分配给出资人则属于营利法人。
【解读2】设立营利法人是否可以不制定法人章程?——答:根据《民法典》第79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必须制定法人章程。
【解读3】营利法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什么义务?——答:根据《民法典》第86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1)遵守商业道德,(2)维护交易安全,(3)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4)承担社会责任。
【解读4】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答:根据《民法典》第83条规定,(1)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行为给营利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2)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效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认法人独立人格)。
【解读5】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营利法人权利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决议?——答:根据《民法典》第85条规定,可以撤销营利法人决议的包括(1)程序瑕疵(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2)内容瑕疵(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目录

概念(民法典第76条规定) 回目录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营利法人特征 回目录

1.营利法人可以依法取得分红:

(1)成立的目的是取得利润(以营利为目的);

(2)取得利润后要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出资人取得利润)。

2.营利法人组织是依据法律和法人章程设立的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重大决策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与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营利法人在清算后还剩余的财产应当依据法律和法人章程规定向规定等出资人分配。

4.营利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出资财产和利用出资财产合法经营取得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法人有三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范围 回目录

1.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个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登记成立(民法典第77条、第78条规定) 回目录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营利法人章程(民法典第79条规定) 回目录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民法典第80条、第81条、第82条规定) 回目录

1.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1)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2)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营利法人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1)执行机构职权: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法定代表人:

A.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B.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3.营利法人监督机构: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滥用权力责任承担(民法典第83条) 回目录

1.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2)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2)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当关联关系(民法典第84条规定) 回目录

1.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2.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决议(民法典第85条规定) 回目录

1.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2.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营利法人义务(民法典第86条规定) 回目录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1)遵守商业道德,(2)维护交易安全,(3)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4)承担社会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备注:新增规定;借鉴《公司法》第7条第1款规定】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备注:新增规定;借鉴《公司法》第11条规定】

  第八十条【权力机构及其职权】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备注:新增规定】

  第八十一条【执行机构的职权及法定代表人的担任】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备注:新增规定】

  第八十二条【监督机构及其职权】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备注:新增规定】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备注:新增规定;借鉴《公司法》第20条规定】

  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新增规定;借鉴《公司法》第21条规定】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备注:新增规定;借鉴《公司法》第22条规定

  第八十六条【经营活动的要求】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备注:新增规定;借鉴《公司法》第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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