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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5440号

更新时间:2020-08-27   浏览次数:3597 次 标签: 经济适用房 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5440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张某某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之一,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祁某以获取租金收益的行为违反经适房管理规定及其在经适房买卖合同中所作的承诺,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项法律规定,本院认定系争租赁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摘要】张某某的出租行为系利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其无权取得该部分使用费收益,其在本案中诉请祁某向其支付2016年6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规范,本院另行下达决定书对该部分收益予以收缴。

文章摘要2:

【解读】经济适用房出租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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