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13 执异 123 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2123 次 标签: 追加被执行人

文章摘要:

——未届认缴期股东对经执行不能的公司拖欠的劳动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13 执异 123 号
【裁判要旨】对于普通民商事债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无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对于劳动债务,未届认缴期的股东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