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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103民初3202号

更新时间:2020-08-24   浏览次数:4300 次 标签: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意思表示不真实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103民初3202号
【裁判摘要】(2016)闽民申2934号民事裁定书已作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处理”的认定,因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235号房产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原、被告已离婚,原告提出其享有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235号房产50%产权份额,被告无异议。因此,原告要求确认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235号房产由原、被告各占50%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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