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法:当事人在诉前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约定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0-08-25 浏览次数:2659 次 标签: 电子送达 文章摘要: 【摘要】本案例确认,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文章摘要2: 目录 1基本案情 2裁判结果 3典型意义 上一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一:某贷款公司诉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诉前约定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