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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九:赵甲诉杨某等六人名誉权纠纷案——对网络信息再传播行为侵害人格权的边界厘定

更新时间:2020-08-25   浏览次数:46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一、在转载网络信息前,转载者应尽到必要的事前审核义务:对所传播消息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合理可信性、合法性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对消息来源无法确性、无法证实,但确有合理理由需再传播,传播者至少在转载过程中应对其传播消息的不确定性进行特别说明;对网络消息来源正当、内容可信的审核程度,应根据消息内容是否具有公共属性,抑或仅涉及私人属性而作区别对待,对后者应适当提高转载者的审核义务要求。
  二、在转载网络信息后,转载者应尽到必要的事后注意义务:发现转载的信息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权利时,应立即进行删除,通过抑制进一步传播范围进行补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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