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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902民初5032号

更新时间:2020-08-28   浏览次数:3081 次 标签: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902民初5032号
【裁判摘要】原告出示《入职履历表》,被告认为原告签字的《入职履历表》可以视为简易的劳动合同,应当具有劳动合同的书面效力。由于双方均认可填有《入职履历表》,其争议的实质就是该《入职履历表》能否视为是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应结合《劳动合同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惩罚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其次,结合《入职履历表》分析,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原告陈某某工作岗位、入职时间、试用期、工资待遇、工资收款账户等,并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之后双方在实际工作中也是按照上述约定内容履行的,因此,本院认为《入职履历表》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达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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