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9条法律解释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8-29 浏览次数:13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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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9条法律解释的通知(海办环字〔2009〕449号)
【摘要】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了法律解释,明确海上油气田的投资主体应当承担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责任,履行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义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所需专项资金。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摘要】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了法律解释,明确海上油气田的投资主体应当承担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责任,履行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义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所需专项资金。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文章摘要2:
国家海洋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9条法律解释的通知
(海办环字〔2009〕449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了法律解释,明确海上油气田的投资主体应当承担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责任,履行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义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所需专项资金。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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