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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4160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41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4160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荣之联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事宜,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对于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离职人员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作出决议,该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亦未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故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文章摘要2: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911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荣之联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事宜,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有权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离职人员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决议内容并不违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亦未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故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吴某诉请撤销的荣之联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26日通过的回购注销议案内容为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未写明减少注册资本,不能将其直接等同于公司减资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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