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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3民终347号

更新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36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3民终347号
【裁判摘要】被上诉人宝鸡惠某建筑有限公司2011年7月23日生效的章程第十四条二款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定“董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董事长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第二十条规定,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及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依照宝鸡惠某建筑有限公司2011年7月23日的章程,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三年期届满后,原董事长即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明星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已证实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其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决议内容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

文章摘要2:

【解读】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召集董事会时,由副董事长召集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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