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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11号

更新时间:2020-09-02   浏览次数:38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摘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淮化集团将软银投资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改期至同年10月22日,虽对原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已于2012年9月10日由其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向全体股东发出议案,并于2012年9月28日通知全体股东,软银投资公司知道该次股东会议议案,但因其对改期会议未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股东软银投资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亦违反了《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故该股东会会议在召集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软银投资公司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公司决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股东会会议改期未在改期后的股东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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