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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1171号

更新时间:2020-10-01   浏览次数:5246 次 标签: 自我交易 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117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范某某在2013年7月21日被免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及总工程师。但是其提交的2013年7月25日天丰公司同意将含涉案专利在内的5个专利归还给范某某的协议,并未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范某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上述归还协议及有关涉案专利的转让协议中,天丰公司的印章系代表着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文章摘要2:

【解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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